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孫瑞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哲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婉甄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設此債務本息總額上限之目的, 乃係考量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 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並不 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 可資參照)。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5,810,87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 經查,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 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達13,242,654元,已逾1,200萬元, 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 尚非可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無涉,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惟本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依法另行聲請清算之權利,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 | | | | 信用卡本息108,758元 (本金31,317元,利息77,441元) | | | | 信用卡本息218,642元 (本金60,291元,利息158,351元) | | | | 信用卡本息274,105元 (本金67,865元,利息206,240元) | | | | 信用卡本息1,046,227元 (本金270,640元,利息775,587元) | | | | 信用卡本息179,922元 (本金43,717元,利息136,205元) | | | | 信用卡本息686,617元 (本金171,000元,利息515,617元) | | | | 現金卡本息1,432,194元 (本金367,436元,利息1,064,758元) | | | | 信用卡本息32,018元 (本金8,000元,利息24,018元) | | | | 信用卡本息1,272,498元 (本金322,188元,利息950,310元) | | | | 現金卡本息327,290元 (本金81,810元,利息245,480元) | | | | 信用卡本息331,763元 (本金80,764元,利息250,999元) | | | | 信用卡本息260,168元 (本金64,710元,利息195,458元) | | | | 現金卡本息444,174元 (本金111,163元,利息333,011元) | | | | 信用卡本息23,681元 (本金6,051元,利息17,630元) | | | | 現金卡本息1,727,317元 (本金446,461元,利息1,280,856元) | | | | 信用卡本息647,260元 (本金159,524元,利息487,736元) | | | | 信用卡貸款本息1,037,212元 (本金274,014元,利息763,198元) | | | | 信用貸款本息2,291,235元 (本金741,270元,利息1,549,965元) | | | | 現金卡本息389,685元 (本金102,874元,利息286,811元) | | | | 貸款本息272,945元 (本金81,802元,利息191,143元) | | | | 信用卡本息44,860元 (本金11,515元,利息33,345元) | | | | 信用卡本息66,941元 (本金17,183元,利息49,758元) | | | | 信用卡本息127,142元 (本金32,636元,利息94,506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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