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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固有明文,但就聲請更生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前,債務人死亡一情,則無適用餘地,然衡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且本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該程序應予終結,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又無從補正,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法院應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研審意見參酌)。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更生後,已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之民國113年9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聲請人既已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本事件性質上又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而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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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