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瑞保網路科技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呂進忠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法院就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
更生,其聲請
更生程序所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諸如未補正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及民國111-112年度
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等,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補正,並
諭知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其更生之聲請,該通知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之
送達代收人處並生效力,此有本院
民事庭通知(稿)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5、56、63頁)。聲請人迄今仍
未補正前開事證資料,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足憑(見本院卷第267至269),
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更生聲請應予
駁回。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
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此聽審請求權
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
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應補正事項,其聲請
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
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