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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李美莉
上列
聲請
人依
消費者
債務清條例聲請
更生程序
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
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