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以上
聲請人請求聲請清算程序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人,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名下股票及機車於聲請當日時之巿價,並請確認名 下股票是否仍存在。
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前二年內收入僅有新台幣(下同)81,500元,然依聲請人陳報之存摺影本,110年2月11日有50萬元現金收入、111年10月1日有5萬元、111年11月21日有5萬元、112年1月10日有5000元、112年4月2日有6000元、112年5月25日有15萬元、112年7月28日有5萬元之現金收入,
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均未據實記載,請說明未據實記載之理由,並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說明上開現金收入來源為何?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兆豐銀行證券帳戶,111年及112年尚有大筆金額出入買賣股票,交易金額均在數十萬元以上,請說明聲請人買賣股票之金錢來源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