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
系爭免責裁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免責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免責裁定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