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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邱俊豪  


相  對  人  
債權人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權人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珊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⑧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⑩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⑪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⑫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⑬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邱俊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