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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慶智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渼蓁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準備
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
準備程序
。被
上訴人
賴渼蓁本人應到場,並傳喚證人陳惠美,
兩造
有如有其他證據調查,應於114年8月30日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莉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