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79號
黃明富
賴橙莉
共 同
華奕超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3年5月22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