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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黃惠萍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佩勒黛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黃惠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薩摩亞商佩勒黛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日完結,且於113年5月3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黃惠萍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0號、113年度司聲字第2號、113年司司字第42號卷查核無訛,並有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指定聲請人黃惠萍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