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健強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彰公司)之清算人,就任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1日,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0日以彰院毓民善113年度司司50字第1139012629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清算完結,
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新彰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新彰公司之清算人,固經本院於113年9月20日以彰院毓民善113年度司司50字第113901262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嗣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清算完結事件裁定駁回,未核備清算完結
等情,有
上開裁定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準此,新彰公司之清算程序
迄未完結,聲請人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應待上開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後,再檢附相關證明另行聲請。
四、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