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
代 理 人 黃琛晰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0號0樓0000室
沈千量
王蓁嫻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08號
遷讓房屋事件全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清查本會
不動產與改制前交通部鐵路管理局間權利變動情形,故聲請人為
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
上開卷宗全卷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08號案卷
可稽,
堪認其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已有釋明,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