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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郭孔傅(即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孔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已於113年2月15日完結,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郭孔傅為簿冊文件之保管人,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3號全卷查核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紀錄、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指定郭孔傅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三、依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