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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消債保全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趙敏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趙得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消債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所為之保全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保全處分,茲因本件業已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上開保全處分即無必要,是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