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竑暟(即凱啡糧行)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1萬7590元(約定價格785元/包 × 積欠6774包黃豆=531萬7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68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