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林佩君
被 告 林温帥
林一助
林資雅
林宜聖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6002元【計算式:878-1地號面積1011.43㎡ × 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3≒141萬6002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
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正本。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其上有房屋或
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