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蕭陳月(蕭樹全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平貴等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L磚造平房,有無門牌號碼?如有,並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稅籍資料,及現況彩色照片。
二、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L磚造平房之現況交易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其構造及面積?
三、依原告起訴所陳「房屋真正
所有權人為蕭平貴、蕭名彥」,則原告既
非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何能提起
本件異議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