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被 告 保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道彰
原 告
上列
抗告人(
被告)與相對人(原告)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司間
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敘明抗告理由)。若未繳納,即
駁回其抗告。
另本件若原告已繳納
裁判費,即將分案進行(抗告部分,另影卷送第二審處理;不影響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