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陳碧霞
上一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9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1元,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112年司促字第13476號),尚應補繳2萬71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