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凃有仁
凃宏瑞
東展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文彬
鄭雅文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即彰化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112年度第2次會議,
案由二決議修復金額累計每戶64萬元、如
提存書,計有
系爭建物門牌156號、158號房屋2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