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何萬恭
被 告 陳雅苓
陳怡蓉
陳金順
上列原告與
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5萬3364元(卷內華信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1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新台幣3萬789元(4萬8124元-原告自繳1萬7335元);原告若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