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貫碩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情晟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
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萬30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646元,請如期繳納。
三、提出原告與
被告間所簽定
承攬契約之影本(含附件、附圖)。有無施工現況之彩色照片(需標示拍攝日期)。
四、依
上開說明補正,並應提出
正本1份、
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 | 起訴日期:113年3月2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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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1月19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3月20日止, 按年息5%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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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746萬9811元+6萬3268.89元≒753萬3080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