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謝文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誠宥營造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應如期繳納。
二、另原告起訴記載被告之一為「黃士傑之伯父」。有
當事人不明確之瑕疵。請查報其姓名、住址(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