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永益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仁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油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