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陳英慈
被 告 徐志誠
陳揅軒
馬沁妤
顏偉竣
蔡明潔
歐子瑢
陳咸安
王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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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18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查報本院113年斗簡字第128號案件,與本件有無部分重複?若有、指那部分?(那些
被告、請求金額、
暨行為事實為何?)。若無重複,併請敘明。
三、請求金額110萬元如何計算出?請表列清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