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吳全主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王惠美
被 告 楊仁佑
詠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原告與
被告等間請求妨害
所有權行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若係民事起訴,請補正:
訴之聲明(請求判決事項)、事實及理由等(自行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244條之規定)。
①因台端前以「民事
聲請狀」,不知係請求判決何事項?
③本院前曾於113.5.22函原告請具狀說明,
惟未具回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