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儷燕(即張秋燕)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715號
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趙志銘),被告於分配表〔次序1〕、〔次序6〕受分配新臺幣(下同)8萬4630元、1000萬元之
債權額均應減至0,並認原告於分配表〔次序7〕應由原分配70萬8768元改增加為988萬1369元、〔次序8〕應由原分配1元改增加為20元。依
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7萬2620元【計算式:(988萬1369元-70萬8768元)+(20元-1元)=917萬26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188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