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劉微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7萬4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362元。原告應
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
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
大)。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原證七號」完整鑑定報告書之影本。
五、請就原告房屋外觀受損狀況提出現況彩色照片(若在前項鑑
定報告書有此部分照片,就照片部分應彩色列印);此外,
宜繪製屋內平面配置圖(含屋內區域圖示、房間配置),再依
所「原證八號」之編號,依序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