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小禹嶺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學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減縮)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萬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0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