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蕭精忠
上列
當事人間
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45號),
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0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