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彰化縣農會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8萬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3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