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邱家正
游勝吉
呂价民
共 同
被 告 陳榮足
張明賜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6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於
起訴狀僅記載原告姓名,
復於民事
委任狀記載「詳卷」,其餘識別資訊均不詳,是請原告確認並查報原告之
住所及
年籍資料,或提出原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