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48號
被 告 劉芷怡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新北市○○區○○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起
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