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瑛琚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二、依
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三、提出被
繼承人「呂振源〔即被告呂瑛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