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梁敏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6570元(155萬6570元+50萬元=205萬6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4元;又原告另
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1萬9394元(扣除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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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