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黃木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或未繳費,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
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欲向被告等人請求之金額究竟為多少?
⒉承上,是否為書狀中
所載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如果不是,原告則應具體明確並以書狀記載欲請求之金額究竟為若干?(並應載明計算式,以及提出相對應之證據資料)以便裁定應繳納之
裁判費。
應載明係依何法律規定作本件請求?狀載不具體明確,法院無從審理。
㈢當事人欄位(即被告部分)之記載尚不明確亦不完整:
原告起訴稱「我要向蘇貞昌和台電等3人討1400萬元...」,此民事訴訟與「蘇貞昌、蔡英文」何干?
二、狀頭記載「110年度小上字第40號,承辦
股別:信」,是何意?本件若為再審者,再審之具體事由?法律依據?若提起再審,應於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宜先行注意是否逾再審
期間);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三、依
上開說明,應提出補正狀之
正本1份交予法院外,尚需提供
繕本3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