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林百峖
蘇國
蘇義
蘇添
蘇再傳
蘇烏毛
蘇烟
蘇牛港
蘇總
蘇旺
蘇春底
蘇蘊
蘇志勇
蘇志忠
蘇長
蘇銀來
蘇主義
蘇啟翔
蘇烏記
王德銘
蘇溪順
蘇文福
蘇姿怡
蘇俊銘
蘇崇森
杞水清
蘇釔兢
蘇振輝
蘇慶良
蘇俊哲
蘇陳玉珠
蘇志昇
蘇秀枝
蘇守德
蘇有德
蘇春香
詹麗華
受告知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6525元(計算式詳如原告
起訴狀「壹、一」有關訴訟標的之計算方式
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鹿港鎮鹿梨段125、124、123、154、159、146、147、138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125地號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尤其登記謄本上有未辦理
繼承登記註記共有人蘇添等10人)。
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請儘可能於18日內完成)
四、請原告依上開二、三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請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
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