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于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
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16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6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原告若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 | 起訴日期:113年7月5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 |
| | | | |
| | | 自113年4月27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7月4日止, 按年息2.83%計算 | 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 |
| | | | |
| | |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按 上開利率之10%(即0.283%)加計違約金 | 自113年7月5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按上開利率之10%(即0.283%), 暨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20%(即0.566%)加計違約金 |
| | | | |
總計:171萬2035元+9159.15元+504.42元≒172萬1699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