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7萬9482元(依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322元(2萬2582元-自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