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文曉菁
簡詩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亦荏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蔡欣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告之夫即被告劉亦荏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