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逸群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當事人(被告莊逸群)之地址。
㈢原因事實、證據。
㈣訴訟標的之金額或或價額(事涉原告應繳之
裁判費)。
三、原告應依
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及提出
正本1份並按
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