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
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
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59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請求本金:62萬4643元 (16萬5197元+16萬2508元+ 29萬6938元=62萬4643元) | | | 起訴日期:113年9月1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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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 按年息13.99%計算 |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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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4月27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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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暨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3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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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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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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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65萬5966元 (62萬4643元+3925.71元+8344.27元+645.62元+1萬7093.22元+1313.88元≒65萬5966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