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王創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
駁回其訴:
一、說明
本件訴訟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間之關聯性。有無
重複起訴?或是新訴?或係再審(若為再審者,需具體載明案號及再審事由)?此涉及本院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先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若駁回
訴訟救助,原告即需繳裁判費)。
二、提出原告王創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
訴訟代理人王創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未提出足以釋明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能力、工作能力,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明資料,致尚無從判斷原告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否為真!況依原告之在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分得頗豐現金等,何來無資力?請檢附原告自己「最新年度」之財產清冊、綜合所得稅清單、今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及身分證影本、陳報自己勞健保投之保單位及經常出入之金融(銀行等)名稱等資料,檢送予本院查核。並陳明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情事。四、本院109年訴字第558號的原告是王創永!且有訴訟代理人游啟忠
律師代理。王創衍非該事件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