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
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32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37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本件工程完成彩色照片(依請求項目逐一標示、說明;尤其
兩造間結算差異之部分,更應標明、細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 | 起訴日期:113年10月1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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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0月10日止, 按年息5%計算 |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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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245萬4495元+30萬8803.23元≒1276萬3298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