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被 告 洪簡鶴
洪庚辛
洪青杉
洪瑛瑛
洪嘉璘
洪儷禎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
被告等人為洪水明之
繼承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已為聲明第2項所含括,僅課徵後者即聲明第2項即足;至聲明第3、4項,為附帶請求其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萬4500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5185㎡ × 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881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31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