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顏希容
上列原告與
被告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1623號
強制執行事件,其中分配表「次序10之新臺幣(下同)556萬1000元」應受分配減為173萬4151元,並將被告減少部分382萬6849元之數額全分配予原告。依
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萬6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1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被告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登記資料。(重新確認被告之地址後,具狀更正之)
四、提出最高法院113年
台上字第981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年重上字第14號、47號民事判決(3份均影本即可、需完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