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楊啓文
楊文慶
楊儒坤
上列原告與
被告胡利益
繼承人等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說明如下:
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後段、第4項後段,請求被告胡昌潭騰空屋內雜物後,遷讓返還附圖所示甲2、乙2房屋,是請查報:①
前揭房屋門牌號碼分別為何?並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②提出房屋現況彩色照片(或提出
起訴狀之附件後附照片為彩色、不宜影印)。
二、就被告姓名及地址尚有不明部分:
㈠提出被
繼承人「胡利益〔即被告胡昌潭(Z000000000)之父親〕」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胡昌潭戶籍謄本正本。
㈡若
上開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㈢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