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
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
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
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萬6352元【本件債權額233萬63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低於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福興鄉大興段1000地號面積1497㎡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 × 權利範圍全部 + 福興鄉新生段661地號面積1048㎡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 × 權利範圍1/16=522萬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三、提出被告曾吳畫(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Z000000000)之現戶或除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曾美花(身分證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