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彰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邵樹銘(即寶辰建材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萬8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928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廠區燒燬情形有現況彩色照片?有無失火前之彩色照片(含內部構造、置放物品位置等)?
三、聲明數字似有誤載「萬」字,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