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黃沛慈
黃沛瑜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萬元【計算式:(聲明第1至3項:750萬元)+(聲明第4至5項:720萬元)+(聲明第6項:960萬元)=2430萬元;而原告以一訴同時請求確認3筆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應塗銷;
暨確認750萬元、720萬元、960萬元債權均不存在,而徵本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84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五、為何原告二人均於雲林縣○○鎮○○設○○○○號(原證四)?何時開戶?目的何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